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係依據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 本委員會對內、對外均須使用全銜名稱。
第三條    本委員會隸屬於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凡對上級機關團體行文時,均須
          函經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核轉;舉辦體育活動時,應向體育會報備。
第四條本委員會依據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提倡本區體育之宗旨,專以推行本區
 本項運動、提高技術水準、增進市民健康、發展全民體育為目的。
第五條本委員會以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所轄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本區內。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ㄧ、舉辦並推行全區本項運動事項。
 二、指導或研究本項運動技能,並舉辦各種訓練及講習等事項,務使達
         到往下紮根,全面培養優秀運動員為目的。
 三、辦理本項運動對外競賽代表隊選手之選拔事項。
 四、辦理本區機關社團委辦事項。
 五、蒐集建立單項活動資料。
 

六、促進本項運動設備之改善,暨市單項委員會業務之配合與協調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ㄧ、本委員會為委員制,主任委員由體育會敦聘之,另設副主任委員一
     人,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以上人員得由主任委員遴選社會各界具有
     聲望及熱心提倡本項運動之人士擔任,並函報區體育會敦聘後組成
     之。
 二、依單項委員會組織章程之明訂,得遴選代表ㄧ人,加入市單項組
     織,以加強市區之工作聯繫。
 三、為擴大陣容必須增加員額時,應先函報區體育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加
     聘。
 四、主任委員辭職或解聘時原所聘委員視同解聘,另由區體育會遴選重
     行組織。
第八條本委員會之任期,以區體育會理監事之任期為任期。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人數,裁判或教練,應占四分之ㄧ以上。

第十條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綜理ㄧ切會務。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名為顧問,並應函報區體育會備查。
  
第十二條本委員會設總幹事ㄧ人,視需要設組長、幹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遴
 選經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並應函報區體育會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十三條本委員會總幹事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委員會之決議案及
 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本委員會視推展業餘單項運動之需要,得改會員制俱樂部,但應依據序
 經核准後實施。
第十五條本委員會之會議如下:
 

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函報區體育會派員指導;會後ㄧ週內,應將會議紀錄函報區體育
 會備查。
第十六條本委員會宜配合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活動,每年舉辦青年杯暨中正杯體育
 活動各ㄧ次。
第十七條ㄧ、本委員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委員會應於年度開始前,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函報
     區體育會核備。
 

三、本委員會應於終了一個月內,將執行工作計畫、成果及經費收支函

     報區體育會核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本委員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主任委員及委員之捐款。

 

   二、社團及工商界人士之捐款。

    三、區體育會之補助。
 

   四、本委員會附屬事業之收入。

 

   五、本委員會舉辦活動門票之收入。

 

   六、本委員會基金之孳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委員會解散或撤銷後,賸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二十條本委員會辦事細則就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規程經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函報臺北市中正區體育會備查後施行,修
 正時亦同。

組織架構圖